关于广州市第七中学桂花校区运动场改造工程的公告

发表时间: 2021-11-29 作者:七中 浏览次数:19793

本工程为自筹资金项目,广州市第七中学现对广州市第七中学桂花校区运动场改造工程进行公开征集,选定承包人。

一、工程名称:广州市第七中学桂花校区运动场改造工程

二、征集单位:广州市越秀教育发展基金会

使用单位: 广州市第七中学

联系人:吴老师     联系电话:020-87778635

征集代理机构:广东粤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工    联系电话:020-37209484-805

三、建设地点:广州市越秀区桂花路11号。

四、项目概况:本项目为广州市第七中学桂花校区运动场改造工程。施工内容:建设全塑形塑胶跑道3087㎡、多彩美术弹性地垫约200㎡、人造草坪足球场1768㎡、水性专业球场面层1810㎡及1095㎡围墙贴砖改造。(具体以最终设计图纸和征集人要求为准)。

五、征集内容、规模和最高投标限价:

(一)征集内容:本次征集内容为广州市第七中学桂花校区运动场改造工程,具体如下:

1.施工内容:建设全塑形塑胶跑道3087㎡、多彩美术弹性地垫约200㎡、人造草坪足球场1768㎡、水性专业球场面层1810㎡及1095㎡围墙贴砖改造。(具体以最终设计图纸和征集人要求为准)。

2.工期:自发出进场通知之日起70日历天内完工。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委托的项目转委托给第三方承担,不得擅自随意更换项目负责人和驻场人员。

3.施工要求:

在施工期间,定期主动为委托人提供最新国家政策法规及行业规范等相关文件。如工作内容部分变动,费用不予调整,中标人不得拒绝相关工作。

(三)最高投标限价:本次征集最高投标限价为人民币3411113.22元。

六、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七、征集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1年11月29日09时00分到2021年12月3日17时30分

获取方式:

获取征集文件时,投标人代表须提供以下资料(加盖投标人公章):

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如已办理了多证合一,则仅需提供合证后的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如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获取征集文件事宜的,无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提供《征集文件发售登记表》(详见附件)

1)现场报名:投标人至广东粤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详细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寿路31号江河大厦13楼1305室)缴纳标书款,并获取征集文件。

2)网上报名:投标人应填写打印上述报名资料一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扫描发至代理机构邮箱(gdyxxg@163.com),由工作人员审核(咨询电话020-37209484)报名资料通过后,投标人必须于本采购项目“招标公告”规定的“获取征集文件时间”内缴纳标书款【征集文件购买汇款账号信息:(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天寿路支行;账号:4405 0158 1108 0000 0704),须使用对公账号汇款】,否则视为未完成报名。

3)征集文件每套售价500.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4)征集文件如需邮寄(到付),招标代理机构对邮寄过程中的遗失概不负责。

已办理报名并成功购买征集文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的,不代表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

八、公告发布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时间与开标时间:

(一)公告发布时间:2021年11月29日至12月3日。

(二)递交投标文件开始时间:2021年12月8日下午14时00分,截止时间:2021年12月8日下午14时30分。地点:广州市天河区天寿路31号江河大厦13楼1301室会议室。

(三)开标时间:2021年12月8日下午14时30分。

九、投标人合格条件

1、投标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持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且在营业期限内(复印件加盖公章)。

2、投标人应具备以下资质:

1、投标人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

2、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的人员为建筑专业或市政专业贰级(或以上)级别的注册建造师。

注:①资质内容按照建市〔2014〕159号文颁布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对应的资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的要求设置。招标内容含有设计要求,且设计要求仅为深化设计的,在投标人的资质设置要求中,不允许设置设计资质。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期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0〕38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许函〔2020〕298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执行。

②根据广东省建设厅《关于明确省外二级建造师入粤注册和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市函〔2011〕218号),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仅限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不得跨省执业。投标人应提供有效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或提供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广东省二级注册建造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上有效的电子注册证书。小型项目负责人需符合粤建市〔2010〕26号文规定,专业以企业聘书上所聘专业为准,如聘书中专业未明确,以小型项目负责人培训合格证或小型负责人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中的专业为准。项目负责人在任职期间不得担任专职安全员,项目专职安全员在任职期间也不得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不为同一人。

3、项目负责人持有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B类)或能够提供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信息系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信息的网页截图;

4、专职安全员须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或能够提供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信息系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信息的网页截图。

5、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的状态,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的状态。

6、投标人在报名截止时间前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问题。

7、投标人已按照本征集公告附件一、二的内容签署盖章的《投标人声明》和《承诺书》。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注:如不同投标人出现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形,不得同时在同一征集项目中参与投标,否则,全部取消投标资格。

十、资格审查方式:

(一)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二)投标登记单位不足3名,或满足资格审查合格条件的投标人不足3名,或经评审通过有效性审查的投标人少于3人时,均为征集失败。征集人分析征集失败原因,修正征集方案,重新组织征集。

十一、中标结果将在广州市第七中学(https://www.gzqz.com/web/index.html)、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公示,公开接受投标人的监督。

十二、潜在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本征集公告及征集内容有异议的,向征集人书面提出。异议受理部门:广州市越秀教育发展基金会;联系人:吴老师,联系电话:020-87778635;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桂花岗路11号。

十三、本公告在广州市第七中学(https://www.gzqz.com/web/index.html)、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发布,本公告的修改、补充在广州市第七中学、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

十四、其他:

1.投标人须保证其提供的资格审查申请资料及投标资料的真实性,征集人有权在征集的任何阶段进行调查和核实,一旦发现虚假,将上报建设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严肃查处。

2.本项目禁止转包或违法分包,否则,征集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或单方面解除合同。上述要求,申请人须在《投标人声明》中予以承诺。

十五、特别提示:投标人在本项目征集人的工程项目中存在下列行为的,将被拒绝1年内参与我单位后续工程投标。(注:拒绝投标时限由征集人视严重程度确定,最低三个月起,自征集人发出通知之日起计):

1.将中标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2.在中标工程中不执行质量、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的,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

3.存在围标或串标情形的;

4.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形的;

5.存在因过错行为被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的;

6.中标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选取的专业分包单位或劳务企业与投标时不一致的。

十六、为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公开征集保障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公开征集工作稳妥有序开展,现将本项目开评标工作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身体出现发热(高于37.3°C)、乏力、肌肉酸痛、咳嗽等症状以及来自风险地区且未能提供穗康码绿码的各类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开评标活动。

二、每个投标单位只允许安排1名投标人代表参与开标工作,投标人代表进入大楼前须自觉配合做好体温测量、身份证原件信息和防疫信息登记、填写承诺书(详见附件)等工作。防疫信息要如实填报,不得弄虚作假,如出现隐瞒信息导致发生疫情传播事件的,将报告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三、现场办理业务时,应做好个人防护,全程佩戴口罩,尽量分散等候、隔空就坐,业务办理完毕立即离场。人流较多时,必须服从分流安排,自觉维护良好秩序。相关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以及省、市有关疫情防控的其他规定。



2021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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