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七中意外伤害处理指引

发表时间: 2019-01-04 作者:七中宣传组 浏览次数:2899

为防范处理教师和学生的意外伤害和规范处理教师和学生的意外伤害事件,特制订《广州七中意外伤害处理指引》,以保障广大师生的切实利益。


一.处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小学安全工作指南》

2.广州七中德育校本教材(二)《安全·法纪教育手册》


二.意外伤害事故处理程序

第一条 学生在校内或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的学生。 (一)终止有关工作或活动,及时疏散、保护其他学生。 (二)在现场的教职工要及时采取正确的急救措施对受伤害学生进行紧急救治,或直接向应急中心求助,同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 (三)学校主要负责人及时到达事故现场,积极组织开展救治工作,准确真实地向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四)积极协助卫生机构救治受伤害学生,安排好受伤害学生的陪护工作。 (五)保护好事故现场和各种证据,人证、物证(含文字、声像等材料),避免事故现场遭到人为破坏。 (六)配合公安、卫生部门进行调查取证,按公安、卫生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相关证据。 (七)落实公安、卫生部门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条 学校要及时将意外事故告知受伤害学生家长。 (一)及时将意外事故告知受伤害学生家长,让学生家长立即赶到现场(二)现场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向家长介绍事故发生的经过及学校所采取的相应急救措施。 (三)安排好受伤害学生家长食、住、行,并做好受伤害学生家长的安抚工作。 (四)陪同学生家长前往卫生机构慰问受伤害的学生。 (五)陪同学生家长前往公安、卫生部门了解事故发生认定的结论。

第三条 学校建立意外伤害事故汇报制度。学校要在事故发生后内准确真实地向当地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条 学校及时召开全体教职工会议,通报意外事故发生的经过及修理情况,配合学校的主管教育部门积极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确保师生思想情绪稳定。  

第五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当事人双方可以自行协商处理;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第三者或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政府提起诉讼。

第六条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结束后,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三. 购买保险

    1. 每年按统一购买上级行政部门要求的各种险种。

2. 建议学生和教师自愿购买相关商业保险。


                                广州市第七中学

                                2011年8月28日